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8661号
原告:***,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益峰,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紫竹园312幢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72536991M。
法定代表人:范存静。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