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427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
被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范存静,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深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晓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