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瑞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瑞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612民催16号
申请人:江苏天瑞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通金路129号。
法人代表人:邱训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淼林,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天瑞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3月14日,号码为:0010004130361546,出票人:江苏天瑞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如皋市财政局,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天瑞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素钧
审判员  孙 进
审判员  季俊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邱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