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4480号-1
原告:南京合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85068202G,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11层1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冉,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1260145B,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合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合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合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85元,减半收取2542元,保全费1782元,合计4324元,由原告南京合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