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案 号 |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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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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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詹靖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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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赵云 |
书记员:谭秀娇 |
裁判日期 |
2019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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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履行地;协议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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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鑫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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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被告成都鑫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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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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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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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天溯公司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为合同履行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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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