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骏杨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3806号
原告:南京骏杨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86720319B,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09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1260145B,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骏杨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6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骏杨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骏杨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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