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怡强精密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5894号
原告:深圳市怡强精密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2528P,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国企大厦永辉楼21B。
法定代表人:束志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51260145B,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5层518室。
原告深圳市怡强精密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怡强精密器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怡强精密器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怡强精密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2元减半收取2901元、保全费2021元,合计4922元,由原告深圳市怡强精密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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