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1612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成都鑫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1612号
原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鑫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123号时代锋尚大厦1幢1单元14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住址。
被告:***,住址。
原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鑫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2018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鑫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鑫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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