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法定代表人:王伟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亚,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鑫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时代锋尚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秀刚。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鑫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陆正勤
审判员 孙 军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