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成都柯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102民初3787号
原告:成都柯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共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柯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天溯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柯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柯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成都柯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