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5080号
原告:南通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南苑工业园区恒丰路**。
法定代表人:徐红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祥,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启东市,现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腓力,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愿意承担本案的鉴定费2125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500元,减半收取13250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21250元(被告已预交),合计34500元,由原告南通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园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 昊
书 记 员 黄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