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230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如塔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74929895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阳光雅居******。
法定代表人::顾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松,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6236638271726,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外环东路**优美佳建材城**iv>
法定代表人:许应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如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塔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苏0113民初3604号民事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盛鑫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前给付如塔公司租赁费156500元;二、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盛鑫公司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盛鑫公司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1、关于银行存款:盛鑫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已被多家法院冻结;2、关于不动产:盛鑫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关于车辆:盛鑫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F×××**的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4、关于证券:盛鑫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5、本院已将盛鑫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许应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如塔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盛鑫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盛鑫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其名下车牌号为苏F×××**的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塔公司,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3民初3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如塔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胡晓龙
执行员 周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