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6民初141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外环东路**优美佳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许应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78元,减半收取6939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施 琼
人民陪审员 付英英
人民陪审员 刘元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