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06民初141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外环东路**优美佳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许应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78元,减半收取6939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施 琼

人民陪审员  付英英

人民陪审员  刘元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