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如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23民初1086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8日生,住如东县丰利镇。
被告: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外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应兵。
原告***与被告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承包款55400元,案件受理费由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5日,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如东军事指挥中心A栋的室内地面砖铺设项目转包给***,***依约完成承包合同,但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如约支付承包费用。2021年1月28日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欠款证明,但至今未予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9日,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如东军事指挥中心A楼、厨房的室内地面砖铺设的劳务作业交由***施工,约定,承包期限为2016年5月5日至同年6月5日,楼梯地面铺贴每平方米42元,墙面地面每平方米24.5元,窗台板2米内每块10元、2米外每块15元,承包费于2016年年底支付至85%,余款2017年春节前付清。2021年1月28日,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资单》一份,内容为:***于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盛鑫项目部,现剩余军事指挥中心内装修瓦工贴瓷砖承包费,未结55400元,特此证明。
本院认为,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完成了施工任务,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依约履行给付承包费的义务,其结欠***55400元有证据证明,故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5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元,由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黄 卫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