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民初170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鑫,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函,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外环东路**优美佳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许应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金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盛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华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 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俞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