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终6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邵浩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娟,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裕君,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娟,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小山,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裕君因与被上诉人牟小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4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裕君未按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邓裕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民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李 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敏仪
书 记 员 赵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