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佛山市南海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4182号

申请人:***,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上列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武,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晃,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新德里村“二仓”2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17424068。

法定代表人:邵俊文。

被申请人:黄辉龙,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罗浮山风景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负责人:李学伦。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辉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辉龙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辉龙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