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4182号
申请人:***,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上列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武,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晃,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新德里村“二仓”2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17424068。
法定代表人:邵俊文。
被申请人:黄辉龙,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罗浮山风景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负责人:李学伦。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辉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辉龙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盐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辉龙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