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执保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70341。
法定代表人:陈春源。
被申请人:日照旭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赛福特庭院沿街10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78MQ6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赛福特庭院沿街10幢1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旭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苏0492执保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1月2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旭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