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206号
原告: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70341。
法定代表人:陈春源。
被告:日照旭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赛福特庭院沿街10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78MQ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赛福特庭院沿街10幢101号。
原告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旭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7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27元,由原告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