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2479号
原告:***美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美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美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美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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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孝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乔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