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70341。
法定代表人:陈春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石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5762413920。
法定代表人:段玉清。
申请执行人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9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4346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3469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85%计算,其中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为300000元),合计3734698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40元,由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寄送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6日、2021年11月19日等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因本案冻结为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经查询,诉讼中查封的被执行人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物资,经核实,我院查封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苏0492执979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新疆前进腾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人员情况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且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故本院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9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琪
审判员 唐 峰
审判员 何建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