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保973号
申请人: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970341。
法定代表人:陈春源。
被申请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683号2703房、27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52228012。
法定代表人:王珍妮。
申请人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