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4196号
原告: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忠伟,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鋆,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八圩镇北六园区。
法定代表人:凌道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凯林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展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