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执恢52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50号101室,组织机构代码:143331157。
法定代表人闻建初。
被执行人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99号3515室,组织机构代码:7853232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顾小弟,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顾春华,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兴学弄1号3幢综合楼西侧2层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7201234。
法定代表人郦高才。
被执行人郦高才,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蔡燕珍,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草坝巷20号511室,组织机构代码:67842814X。
法定代表人郦春英。
被执行人郦春英,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金信苗,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顾小弟、顾春华、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郦高才、蔡燕珍、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郦春英、金信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拱商初字第02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顾小弟、顾春华、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郦高才、蔡燕珍、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郦春英、金信苗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5050154.54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2651元,案件受理费23680.5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顾小弟、顾春华、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郦高才、蔡燕珍、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郦春英、金信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顾小弟、顾春华、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郦高才、蔡燕珍、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郦春英、金信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顾小弟、顾春华、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郦高才、蔡燕珍、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郦春英、金信苗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顾小弟、顾春华、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郦高才、蔡燕珍、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郦春英、金信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对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排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浙A×××××汽车两辆,被执行人郦高才名下有车牌号浙D×××××的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顾小弟名下有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不动产,本院依法拍卖。截至2019年12月10日执行到位4547288.02元,扣除执行费52651元、诉讼费23680.5元、保全费5000元,网拍服务费3000元。申请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受偿4462956.52元。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证券、股权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暂不具备扣划价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顾小弟、顾春华、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郦高才、蔡燕珍、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郦春英、金信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顾小弟、顾春华、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郦高才、蔡燕珍、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郦春英、金信苗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小弟、顾春华、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郦高才、蔡燕珍、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郦春英、金信苗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顾小弟、顾春华、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郦高才、蔡燕珍、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郦春英、金信苗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顾小弟、顾春华、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郦高才、蔡燕珍、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郦春英、金信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恢5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俞晓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