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杭州德坤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4执128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九堡镇蓝桥名苑11栋13-19号,组织机构代码:59660633-6。
法定代表人钟鸣。
被执行人杭州德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820号40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30206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执行人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海路199号3515室,组织机构代码:7853232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20号511室(杭州量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6784281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杭州德坤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于2018年03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德坤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人民币3455062.42元,执行费人民币3695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18年03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18年03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1、银行存款微量。无其他财产。
3、于2018年06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8年06月1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杭州德坤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权利人不符。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杭州德坤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455062.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箭
人民陪审员施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