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6执147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50号信息技术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5743971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流水北苑5幢4单元502室,组织机构代码:7429476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海路199号3515室,组织机构代码:7853232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睿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12幢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595462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睿凯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标的为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5390148.32元,逾期利息145534.01元(暂计算到2015年4月21日,此后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合计5535682.33元;杭州中明建设有限公司对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6750000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睿凯投资有限公司对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201497571保012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最高额主债权10000000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为限;**、**对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号:201497571保012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最高额主债权10000000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为限;
***、***对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以**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单元××室房产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号:201497571物0017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最高额主债权3800000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为限,支付执行费57949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持有信息。本院以(2016)浙0106执1471、1473号案件对***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单元××室房产进行拍卖,拍得案款4640000元,扣除执行费、诉讼费、评估费,尚余案款4464440元,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作为拍卖房屋抵押权人在最高额38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区××街道金都××室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单元××室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凯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现代置业大厦××楼××室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80%的股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由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18年7月28日,本案及(2016)浙0106执1473号案件合计执行到位案款3800000元,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6执14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二О一八年七月二十八
书记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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