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黄河建筑工程总公司

徐州市黄河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铜执字第4977号-6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黄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滕龙阁小区。
法定代表人吕士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计芳。
被执行人王保义。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黄河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保义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铜民初字第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15631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经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向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1000元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经向徐州市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保义名下有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价值评估,在法院的淘宝网上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价款为168745元。4、经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经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经向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处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保义名下有座落在中新.泉山森林海(一期)房产一处,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因故未能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王保义在铜山区大彭镇有建设的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了三套,因是小产权房未能处理。
本院经过采取以上的执行措施,本案共计执行案款238745元,已将23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0元付停车费,余下2145元作部分执行费,尚有1332104元未能执行,故本案未能完全执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铜民初字第06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凤芹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杜长银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