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泌法执裁字第169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玖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官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泌阳县。
法定代表人谷德生,任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丰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059号民事判决书、(2013)泌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2013)泌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玖龙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官庄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泌阳县官庄镇石头河村委的,新修建尚未投入使用的办公楼一栋、牛舍自前向后九排(每排两栋,共计十八栋。详见本院查封财产清单)。
二、被执行人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如因被执行人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泌阳县纪元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限其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逾期仍不履行,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所查封财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变现款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