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玖龙建筑有限公司

宜昌市玖龙建筑有限公司与宜昌味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424号
原告宜昌市玖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宜昌味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半月镇先锋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玖龙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味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宜昌市玖龙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味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玖龙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玖龙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玖龙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