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玖龙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宜昌市玖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25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2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玖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5702265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8日出生,住当阳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玖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在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