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1919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村3组晨光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