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执保45号
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0685840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9072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账上未结的工程款2233617.23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鄂0506民初161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的工程款2233617.2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十一的规定:
(2018)鄂0506民初1611-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