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民初1611-1号
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0685840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9072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账上未结的工程款2233617.23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昌星辰建筑有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的工程款2233617.2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