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06民初684号
原告:宜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夷陵区黄花乡黄花场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53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夷陵区鄢家河村5组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840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宜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4元,减半收取2777元,由原告宜昌**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