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06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85840-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鄢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47341-9)。住。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88182-X),住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双虹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16679-3),住所地,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0506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