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财保87之一号
申请人:***宜光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RY3GG15。
法定代表人:韩彬彬,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区敦和路**406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96910。
法定代表人:林超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构厦公司”)与***宜光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宜公司”)、安徽红利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利得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皖1702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华宜公司、红得利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华宜公司不服,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华宜公司复议称,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华宜公司与构厦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红利得公司与构厦公司因装修合同纠纷引起的经济纠纷。红得利公司与构厦公司签订厂房装修合同,并开始前期施工,施工过程中,红得利公司对施工质量和进步不满意,双方提前终止合同。因红得利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华宜公司借款支付了部分工程款50万元,预估工程余款60万元由红得利公司出具欠条。但双方对工程量存在较大分歧,工程至今未结算,红得利公司计划待工程决算后付清余款。构厦公司冻结红得利公司银行存款算是有理由,但冻结华宜公司银行存款完全没有道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构厦公司为保障其财产权利,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且提供相应担保,本院基于现有证据进行程序性审查,并作出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华宜公司复议所称的事实和理由涉及案件实体权利争议,非诉前保全阶段需审查范围,故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宜光缆制造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余莉玲
审判员 陈文忠
审判员 张佳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操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