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构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池州华宜光缆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财保87之一号

申请人:***宜光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RY3GG15。

法定代表人:韩彬彬,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区敦和路**406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96910。

法定代表人:林超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构厦公司”)与***宜光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宜公司”)、安徽红利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利得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皖1702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华宜公司、红得利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华宜公司不服,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华宜公司复议称,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华宜公司与构厦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红利得公司与构厦公司因装修合同纠纷引起的经济纠纷。红得利公司与构厦公司签订厂房装修合同,并开始前期施工,施工过程中,红得利公司对施工质量和进步不满意,双方提前终止合同。因红得利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华宜公司借款支付了部分工程款50万元,预估工程余款60万元由红得利公司出具欠条。但双方对工程量存在较大分歧,工程至今未结算,红得利公司计划待工程决算后付清余款。构厦公司冻结红得利公司银行存款算是有理由,但冻结华宜公司银行存款完全没有道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构厦公司为保障其财产权利,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且提供相应担保,本院基于现有证据进行程序性审查,并作出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华宜公司复议所称的事实和理由涉及案件实体权利争议,非诉前保全阶段需审查范围,故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宜光缆制造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余莉玲

审判员  陈文忠

审判员  张佳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操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