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保31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区敦和路**406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96910
法定代表人:林超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光缆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RY3GG15
法定代表人:韩彬彬,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红利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内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RM9U43N
法定代表人:陈五华,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宜光缆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红利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宜光缆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红利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