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构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红利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16号406之一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96910。

法定代表人:林超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红利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四期7号产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RM9U43N。

法定代表人:陈五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红利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明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