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构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中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4民初397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子,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田美村龙珠路41号凤凰广场A区六至十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D872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构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道敦和路116号406之一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969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四: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33号1栋9楼(自编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60K612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中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协公司)、广东构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构厦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八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简称中建八局江门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子,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中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娴、广东构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没有到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中协公司在2020年7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判决被告中协公司支付2021年2月、3月、4月、5月、6月、11月、12月,2022年1月、2月、3月的工资共40000元;三、请求判决被告中协公司支付***龙黄陂北一期项目提成工资45000元及报销款8000元,江门中心医院新院区项目提成工资51600元;四、请求判决被告中协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16000元;五、请求判决被告构厦公司对被告中协公司拖欠的工资40000元、***龙黄陂北一期项目提成工资45000元及报销款8000元、江门中心医院新院区项目提成工资51600元、经济补偿金1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六、请求判决被告中建八局在欠付被告中协公司、被告构厦公司的工程款限额内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上述费用53000元;七、请求判决被告中建八局江门分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协公司、被告构厦公司的工程款限额内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上述费用51600元;八、本案诉讼费、保全费1323元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邀请原告入职项目经理职位,帮助被告中协公司管理工地,并承诺原告的工资为基本月工资4000元,并加项目提成,提成方式为工地总产值的3%。原告入职后,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帮助被告中协公司、被告构厦公司管理被告中建八局承包的***龙黄陂北一期项目;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帮助被告中协公司、被告构厦公司管理被告中建八局江门分公司承包的江门中心医院新院区项日: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帮助被告中协公司、被告构厦公司管理花都部队项目。在职期间,被告中协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及提成,尚欠2021年2月、3月、4月、5月、6月、11月、12月,2022年1月、2月、3月的工资未发放,并且一直拖欠工地项目提成,其中花都部队项目在经政府部门主导被告中协公司已经支付,目前尚欠***龙黄陂北一期项目、江门中心医院新院区项目项目的提成及报销款,上述***龙黄陂北一期项目、江门中心医院新院区项目提成已经被告中协公司、被告构厦公司工地负责人***及***的微信确认。被告构厦公司作为在***龙黄陂北一期项目、江门中心医院新院区项目的分包人,对原告有混同用工的事实,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被告中建八局、被告中建八局江门分公司分别作为***龙黄陂北一期项目、江门中心医院新院区项目的承包人,目前分别尚欠工程款20余万元、90余万元,应当将被告中协公司、构厦公司尚欠申请人的工程款予以扣留,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综上,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协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请求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一、涉案纠纷非劳动争议纠纷,即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一)被答辩人己通过另案民事诉公之行为确认其与中协公司系其他民事合同关系,事实上确认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本案主张的劳动关系不成立。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被答辩人主***园项目有未付款258845.6元为劳动报酬,按劳动关系进行了主张:该主张明显不符合事实,在劳动仲裁未获得支持,被答辩人对此子以认可,故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剔除了***项目款项,其提起另案诉讼以民事合同关系进行了主张。本案主张的融创项目、江门项目与***项目的实质是一致的,且关联的,故亦不能按劳动关系解决,双方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答辩人于2019年8月份开始与案外人合作工程,形成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且延续,合作工程包含案涉工程;被答辩人并非在2020年7月份开始承接案涉工程并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特别说明的是答辩人没有承按案涉工程。被答辩人主张的4000元/月的基本工资,并非月基本工资,而是案外人向其支付的车船补贴,且从聊天记录上看,案外人也未承诺每月向其支付车船补贴。(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2021年11月就花都部队项目签订了《花都部队食堂、车库主体施工协议》且已经履行,该协议系平等民事主体之民事法律关系,这从另一角度证实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四)我方与原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综上,我方与原告并无形成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的起诉及诉讼请求不符合劳动案件的特征和基本要素,更符合工程款或工程劳务费的民事案件特征,其诉求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被答辩人本案的起诉及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予以驳回。 被告构厦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不存在用工关系,原告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中建八局辩称:原告要求支付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方与原告没有管理关系和分发包合同关系。原告企图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我方主张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中建八局江门分公司未到庭答辩,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诉请中建八局江门分公司支付费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中建八局江门分公司将项目工程分包给广东构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临建工程)》,该合同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分包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中建八局江门分公司与原告既无管理关系,亦无合同关系,不存在付款义务。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向中建八局江门分公司主张费用于法无据,恳请法官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主张2020年7月11日入职中协公司工作,岗位是工地现场施工负责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工资构成为底薪4000元+产值3%的提成。并提交其与中协公司法定代表人***、另一股东***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流水,并认为银行流水中***、***、***向其四次转账的款项系发放基本工资,***微信向其发送的“***个人结算表”为工资结算。中协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抗辩称4000元是***个人给原告的车船补贴,不是中协公司的工资承诺。***的行为仅代表其个人,不代表中协公司,***在微信中并没有对个人结算进行确认,且结算表是对工程款的结算,而不是工资的结算,并向本院提交费用报销单,载明7月12日-8月12日***8月份车船交通补贴。***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主张中协公司与构厦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并提交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认为其在构厦公司与中建八局、中建八局江门分公司的分发包合同中作为构厦公司的员工代表在合同上签字。构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提交的分包合同中的中协公司公章为个人私刻,非其公司真实印章,并向本院提交报警回执、***定意见书。 ***认为中建八局、中建八局江门分公司存在拖欠中协公司、构厦公司工程款,故要求中建八局在欠付中协公司、构厦公司的工程款限额内直接向其支付53000元、要求中建八局江门分公司在欠付中协公司、构厦公司的工程款限额内直接向其支付51600元。中建八局不予认可,辩称其与构厦公司的合作工程均没有结算,债权债务不明晰,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我方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直接向其支付,混淆请求全基础,应予驳回。 2022年8月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0年7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月-6月、11月-12月,2022年1月-3月工资工40000元;三、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龙黄陂坡北一期项目提成工资45000元及报销款8000元,江门中心医院新院区项目提成工资51600元,花都区***棕榈岛三街三十六花园项目提成258845.6元;四、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16000元;五、请求裁决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三、四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六、请求裁决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在欠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的工程款限额内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上述费用419445.6元。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4日出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成讼。 本院认为,***坚持以劳动争议为案由主张各项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中协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鉴于(1)***与中协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2)***提交银行流水认为***、***、***等人向其四次转账的款项系发放基本工资,但上述人员的身份无法确认,所转款项性质亦不明确,且银行流水未能反映中协公司定期向其发放工资,不符合工资发放形式;(3)***主张***微信向其发送的“***个人结算表”为工资结算,但双方并未明确该结算表为其个人工资结算表,本院不予采纳;(4)***庭审中作出其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到凌晨2点的陈述不符合常理;(5)***所提交的全部证据,除中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其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提及工资问题外,其余证据均不能反映其接受中协公司的劳动管理或规章制度约束及对双方明确对劳动关系达成合意。综上,对***要求确认与中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以***与中协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要求中建八局、中建八局江门分公司在尚欠中协公司、构厦公司的工程款内向其支付费用的主张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的,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