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洲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洲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珠影星光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4执保3929号
申请人:广东省洲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26号三座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2353371L。
法定代表人:陈亚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粤君,系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5W80。
负责人:***。
被申请人:***影星光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一第一工业区7座首层2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WR1M2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省洲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影星光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巨呈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珠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40996号],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影星光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1496.08元。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省洲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影星光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1496.08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省洲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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