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15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省洲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26号三座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235337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联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上海村东平路北侧瀚天科技城B区产业区2号楼B座6楼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1021104。
法定代表人:***。
广东省洲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联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151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联桥建设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704919.18元。现广东省洲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洲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联桥建设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704919.1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