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1516号
申请人:广东省洲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26号三座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235337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联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上海村东平路北侧瀚天科技城B区产业区2号楼B座6楼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981021104。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省洲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联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联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4919.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省洲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联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4919.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44.60元,由申请人广东省洲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