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079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江路17号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781204646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新田社区福中路29号福景大厦中座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814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304民初176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296629.7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案款共计2349465.58元,扣除执行费24965.58元,剩余案款2349465.58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21)粤0304民初1764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4民初176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