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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利宝工程设备中心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2883、22905、22987、2299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利宝工程设备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A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25B7M。 法定代表人:***。 【22883、22905号】被执行人:深圳市中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4FJ38L。 法定代表人:**。 【22987、22991号】被执行人: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1661W。 法定代表人:***。 【22883、22905、22987、22991号】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814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利宝工程设备中心与被执行人票据纠纷四案,本院(2021)粤0304民初53350、53349、53126、531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03454.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67026.67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同意四案以878033.88元作为执行标的结案。本院扣收本四案执行费15587.54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78033.83元。至此本院本院(2021)粤0304民初53350、53349、53126、53137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21)粤0304民初53350、53349、53126、531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上述案件依法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4民初53350、53349、53126、5313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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