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9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新田社区福中路29号福景大厦中座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814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50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项目奖金人民币126427.66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31910.6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4101××××69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699.77元,其中执行款人民币132807.6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1892.12元已上缴国库。2022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深劳人仲案【2022】5087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的内容,申请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解除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508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已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508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2022)粤0304执29626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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