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5306号 申请执行人:李**翔,男,1997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李**翔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29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2591.9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其上载明被执行人的执行款项已在申请执行前向申请人足额支付,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299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