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5306号
申请执行人:李**翔,男,1997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李**翔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29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2591.9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其上载明被执行人的执行款项已在申请执行前向申请人足额支付,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1299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