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17054号 原告:***,女,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新田街道福中路29号福景大厦中座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814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75000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按年利率14%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21年12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9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一、商票认筹协议无效,因为被告的**与协议的签订日期逻辑上不符,被告当时的名称并非公章上体现的名称;二、收款收据没有显示款项的性质和用途;三、利息无法确认,双方未对利息达成一致。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署《商票认筹协议》,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认筹款,即可拥有甲方面值同等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期限为1年;票据到期承兑后,并享受该票据面额14%的贴现利息(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乙方实际到手贴息点11.2%;甲方收到认筹款后,需给乙方开具收据,并在票据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认筹款,并支付上述贴现利息。上述《商票认筹协议》中原告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并加盖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被告对上述《商票认筹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被告在该协议落款时间即2020年12月3日时名称为“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不应当加盖“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章。 原告2020年12月4日向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转账支付100万元,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交来基础二悦珑湾商票借款壹佰万元整”,并加盖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另查,深圳市盛业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更名为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签署了《商票认筹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的商业承兑汇票,但双方庭审中均认可双方之间并未实际发生商票认筹;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中明确认可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其支付的100万元为借款。综上,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实际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对《商票认筹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对该协议中加盖的被告财务章真实性进行鉴定,本院对其相关质证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借款金额,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00万元,被告亦确认收到上述借款,本院采信借款本金为100万元。关于借款期限及利息,《商票认筹协议》中约定期限为1年,原告还可享受14%的贴现利息,该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仅请求被告按照上述标准支付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2021年12月9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合同履行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故应当适用当时法律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100万元及利息175000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3月9日,此后的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8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2687.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687.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