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知民初135号
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昊川水利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星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海县市政建设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衢州河口闸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 妍
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
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
书 记 员 沈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