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02民初5015号
原告福建融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福建融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融辉建设有限公司以福州市水环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向其返还投标保证金3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融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福建融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振
书记员 黄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