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益信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融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2民初344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系原告儿子。
被告:吉林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源,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福建融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辉。
原告***诉被告吉林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融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明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洪月